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17班、19班第11周课程调整上课地点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5-11-23 | 阅读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17班、19班第11周课程调整上课地点,安排如下:

17班、19班:第11周(11月27日)周五12节上课地点调整至化学报告厅,上课时间不变。

请各学院(研究院)通知本单位选课学生。

班级

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

院系

上课地点调整

17

李小平

周五1-2节(单周)

法学院(138)

11月27日(第11周)

上课地点:化学报告厅

注:上课时间不变

19

石红梅

周五1-2节(单周)

人文学院(129)+教育研究院(27)+知识产权研究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