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17班、19班第11周课程调整上课地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23 | 阅读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17班、19班第11周课程调整上课地点,安排如下:
17班、19班:第11周(11月27日)周五12节上课地点调整至化学报告厅,上课时间不变。
请各学院(研究院)通知本单位选课学生。
班级 | 任课教师 | 上课时间 | 院系 | 上课地点调整 |
17 | 李小平 | 周五1-2节(单周) | 法学院(138) | 11月27日(第11周) 上课地点:化学报告厅 注:上课时间不变 |
19 | 石红梅 | 周五1-2节(单周) | 人文学院(129)+教育研究院(27)+知识产权研究院(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