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芝凤教授莅临我院做系列讲座二——“闽台民间海洋习惯法个案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8-10-31 | 阅读数:2018年10月30日,刘芝凤教授再次莅临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为大家带来了系列讲座第二讲,主题为“闽台民间海洋习惯法个案调研报告”,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钟慧助理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刘芝凤教授以其独特的专业视角向我们介绍了海洋习惯法的释义,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社会权威或历史习惯约定俗成、具有一定强制性或行为意识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习惯法在族群和社区中仍扮演这不可或缺的角色,它即非涉海道德规范,也非法律规范,而是介于两者间的准法规范。
海洋习惯法可以是有组织的有序体,也可以是无组织的松散体。刘教授通过举例贵州少数民族族群亻革家阴族系、大学匠、二学匠、三学匠、四学匠的在族内祭祀活动中的职能分工,以及台湾民间组织以角落的“庙”为组织单位,庙以“炉主”为首领,理事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负责全年各个庙会活动的组织和分工,详细的阐述了“有组织的有序体”这一概念。
以宜兰南澳泰雅族为例,刘教授介绍到,台湾少数民族以部落为社会组织称呼,部落是文献中最早记载的有组织的有序体之一,各部落各设头目一人,为全部落对外交涉的全权代表,也是内部的调和人,但部落首长并无任何特权,一个部落的实际权力者是习惯法的执行者,学者称为“gaga”(祭团),相当于大陆亻革家阴族系。以“社”为基本成员单位,以“会所”为培养青少年、传承部落生产技术和族群历史的传袭平台。由此,台湾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执行组织即为“部落组织”。
透过解读一张的捕鱼工具照片,刘芝凤教授向我们阐释一种研究方法以及这张照片背后隐藏的民族文化:第一,袖珍的渔具体现了泰雅人不是远海航海民族,第二,精细的渔具编织纹路则展现了一个善于手工,细致审美的族群。
在台湾汉人民间活动中,不同服装色彩的是不同“庙”组织有序的标志,台湾城乡公庙或宗祖庙都有严密的组织秩序,类似阴阳族系,分炉主系和行政体系。以台中“巧圣仙师(即鲁班)”庙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例,所有人既可以是有组织的有序体,又可以松散无组织,并无强制力,而是靠内心的自制力达到约束的效果。福建沿海地区村落多以村或姓氏宗族为单位,历史上比较单一姓氏的村多由组长或儿女双全、子孙满堂、无不良记录、口碑好的老人组织宗教事务或处理人事矛盾;多姓村则有“首事制度”执行。
随后,刘芝凤教授就海洋习惯法的学术定位、研究范围、特征、功能、形式、组成因素及其规律进行了分析。海洋习惯法是沿海地区与耕业族群在从事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并得到社会公认共守的行为规范和守则。它不仅包括海上商贸及海产品行业民间传统守则,造船与新船下海传统,更包括民间文学与艺术在渔民意识形态、饮食文化中产生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和贡献。
海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为保证一方平安或为具有条件、限制性的有益公约且能持续下去,常以石刻碑文形式将共同认可的公约、契约铭刻在石碑上,记录在族谱中,违者将受惩罚,从而达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习俗形成的效果,除此外,禁忌、节日、饮食、信仰等作为无形习惯法也大量贯穿于族民的生活中。而海洋习惯法的习惯性则体现在其本质上是族民的行为自觉受制约的习惯规则。
最后,刘教授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海洋习惯法与国家海洋法之间的本源关系、论据关系以及互补关系,民间海洋习惯法弥补了法律无法兑现的问题,同时民间习惯法又是新矛盾的主流源和顽疾之根。
与会学者、同学全程兴趣盎然,互动积极,针对闽台海洋习惯法区域内涉及的渔民间捕捞纠纷的相关问题以及田野调查的方法与刘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现场气氛十分活跃,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图/文:格根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