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Warwick Gullett教授莅临我院做“南海仲裁案对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推理与适用法律问题探究”主题讲座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05-15 | 阅读数:

2018年5月14日,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Warwick Gullett教授于厦门大学南安楼213教室给大家带来了主题为“南海仲裁案对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推理与适用法律问题探究”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施余兵副教授主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傅崐成教授、张克宁教授、林蓁助理教授、钟慧助理教授等教师及南海研究院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Warwick Gullett教授以一张南海地图为讲座的开端,介绍了南海海洋地物的实际被占情况,并介绍了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的权利主张。

接着,Warwick Gullett教授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岛屿定义以及法律地位的规定,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Warwick Gullett教授从这一规定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这一规定的原因等角度分析了岛屿的法律地位。

对于《公约》第121条的解释方法,Warwick Gullett教授指出应当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即根据条约的文本、目的、嗣后实践以及条约的准备工作进行了解释。

接下来,Warwick Gullett教授介绍了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采用的解释与适用方法:仲裁庭从文本、《公约》的目的以及准备文件等角度对岛屿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解释,并确定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含义以及适用在南海海洋地物中的方法。Warwick Gullett教授指出了仲裁庭适用解释确定岛屿法律地位的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海洋地物是否明显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第二步,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检验是否存在历史证据。

最后,Warwick Gullett教授对南海仲裁案裁决中有关岛屿法律地位的部分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仲裁庭的解释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对于岛屿法律地位的解释是合理的;仲裁庭所采用的步骤是合适的,同时这也会使拥有远离海岸且较小的海上地物的国家在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更加谨慎。但是,他认为仲裁庭并没有考虑南海海洋地物的具体情况而裁决南海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因此太平岛不享有岛屿的法律地位的仲裁庭裁决是错误的。具体而言,他认为仲裁庭对海上地位法律地位的判定分为两步,首先确定其是否明显的可以维持人类居住,若可以,则该海上地位为“满格”岛屿;若不可以,则判定其为岩礁,但关键问题还在于在无法确定海上地位可否明显的维持人类居住时,则仍需通过历史证据进行判断。仲裁庭却在没有对太平岛的自然资源进行详细分析的情况下,便裁定该岛“明显的”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此外,仲裁庭在没有尝试确定最小规模常住人口的营养需求或对太平岛自然生产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便做出裁决,均存在瑕疵。

在随后的问答环节中,我院施余兵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林亚将、董利民等向Warwick Gullett教授进行了提问,Warwick Gullett教授给予了精彩的解答。最后,傅崐成教授对本次讲座作了精彩的总结,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文:章俊社、董利民 图:章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