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成:热点聚焦|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谬误与我们的法治坚持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07-23 | 阅读数:

2016-07-21 厦大人

2013年1月菲律宾赶在日本退休外交官柳井俊二离开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职务之前,紧急提出了针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U形线及南沙岛礁法律地位等问题的仲裁案。

在柳井庭长的组织安排下,菲律宾仲裁案的临时仲裁庭五位仲裁员中,有四位都是欧洲人士,一位斯里兰卡的品托法官被任命为仲裁庭庭长。有问题的是,品托的太太竟然是一位菲律宾女士 ---- 这就很有“深意”了。

这件事被我从欧洲友人处获悉,并在我校南海研究院出版的中英双语新闻信《南海导报》中以头条评论方式公开以后,品托庭长才立刻被替换。继任者位加纳籍的门萨庭长。

如今,临时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终于在2016年7月12日出炉了。但是,它的内容真是“不可思议地”荒诞不经。

裁决书不但罔顾事实,扭曲法律,彻底否定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而且还认定我南沙群岛“所有”岛礁,都不是严格定义的“岛”,所以不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更恶毒的是,裁决书中特别顺便提到我们在南沙的吹沙填海工程,是在建造“人工岛”。这就进一步否定了我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等岛礁的12海里领海主权。未来美国军舰将可以在500米半径的安全区外,下锚停泊。这是完全无视于《公约》121条岛屿定义的枉法裁决。

我们不妨一一做些分析、论证:

首先,仲裁员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把任何历史性权利都吸收了。这完全不符合事实。《公约》中完全没有“合并条款”,如何合并其他权利?相反地,《公约》处处充满了对于其他法律来源中各项“即得权利”的尊重。特别是对于“历史性权利”的尊重,表现在很多具体的条文之中。

其次,五位仲裁员自我扩权,对《公约》中121条的岛屿定义擅加解释,认定我们南沙各岛礁(包括太平岛)因为没有自然形成的人类聚落,所以就不是严格定义的“岛”,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这不但超越了历史上任何其他法庭的见解,而且严重违反了《公约》对于“岛”需要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的弹性规范的用意。如果这个标准被落实了。世界上极大数量的“小岛”都将因此失去作为“岛”的身份。天下岂不要大乱?

最后,我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等岛礁,本是自然形成的陆块。不管如何破碎、渺小,它们的存在,即便算是“岩礁”,至少也是《公约》定义的“广义的岛”。没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也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它们不会因为吹沙填海的建设,反而降格成为了连“岩礁”、“低潮高地”都不是的“人工岛”。后者没有任何领海,只有半径500米的安全区。

总之,这个临时仲裁庭的五位仲裁员,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都很离经叛道,可以说完全背离了作为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在中国不参与,因此也不需要付费,的情况下,他们成了菲律宾片面付费,进行片面仲裁的雇员。其裁决实在令人不忍卒覩。

事实上,我国政府对于这类涉及国家领域主权、海洋划界或历史性权利等问题的立场,一向很明白,并且早已在2006年就遵照《公约》第298条的明文规定,以“书面”向联合国提出了排除任何强制管辖的声明。因此,这个仲裁庭本来就是没有管辖权的。

从没有管辖权的临时仲裁庭得出的任何裁决,都是“毒树之果”,哪里有任何拘束力?中国政府对于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始终坚持着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合法立场,岂不正是维护国际法治理想的坚持?

长久以来,少数强权国家掌握了国际舆论力量,往往为了一己的私利,在国际社会上指鹿为马、呼风唤雨,把这个世界的道理颠倒玩弄,造成了不少的国际上不公不义的事件,最终形成了一个国际法律不彰,很多国家,特别是贫穷国家的人民,对国际法丧失信心,甚至呲之以鼻。他们往往宁可选择暴力恐怖的对抗行动,也不愿意进入国际司法或准司法的法庭,来寻求法律救济。

菲律宾片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在少数强权国家的推波助澜下,再度试图扭曲国际法,曲解160多个国家、花了9年时间,艰苦谈判磋商所获得的成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仲裁案进行的强制仲裁程序,充满了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误。我们如果不坚持,就会再度为虎作伥,为少数强权国家做助手,牺牲国际正义、破坏国际法治,为我们自己居住的南海家园埋下不安定的种子。相反地,如果我们坚持正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可预期性,不再允许少数强权国家玩弄国际法,混肴是非曲直,我们就有机会为世界人类同胞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保护了自己南海家园的长治久安。

文: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 傅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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