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兼职研究员赵一水:南海九段线会被“仲裁”掉?国际公法学者:不可能!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07-06 | 阅读数:

2016-07-06 赵一水 直播港澳台

由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即将于7月12日(北京时间下午5点)公布对实体部分的审理结果,其中包括对菲方提出15项诉求中与中国南海断续线(俗称九段线)相关的第2项诉求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将对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中外学者对此有不同认识。许多中国学者担心裁决会完全否定断续线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认为这将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相关权益。国外学者也有类似认识,但出发点和角度与中国学者不同,更多是明知仲裁庭无权对主权问题作出裁决,却故意从误导舆论的角度宣称仲裁庭裁决将从一般国际法的角度否定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客观认识和预判仲裁裁决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影响,首先需要对菲律宾在诉状中关于断续线的具体诉求以及仲裁庭对菲方诉求的认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后才能结合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对仲裁庭的可能裁决作出合理判断。

一些媒体或学者认为仲裁庭将就“断续线”是否符合国际法作出裁决,并将实质上影响到中国“断续线”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因为没有仔细审查菲方有关此项诉求的真实涵义,或故意夸大菲方诉求的法律涵义。菲方与“断续线”有关的诉求体现于其诉状中的第2项诉求,菲方据此要仲裁庭裁定:“中国对所谓‘九段线’内南海海域所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违反《公约》,其超出中国根据《公约》所应享有的地理和实质限度以外的海洋权利部分没有合法效力。”(《公约》是指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方便读者,菲方第2项诉求的英文原文摘录如下:China’s claims to 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and to “historic rights”, with respect to the maritime areas of the South ChinaSea encompassed by the so-called “nine-dash line” are contrary to theConvention and without lawful effect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exceed the geographicand substantive limits of China’s maritime entitlements under UNCLOS)”

正确理解菲方的诉求和法庭对菲方诉求的认定非常重要。首先,菲方并未要求仲裁庭对中国南海断续线本身是否合法进行裁定,也未要求对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所有内容进行裁定,只是要求裁定中国对断续线内南海海域所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是否符合《公约》。归纳众多学术观点,中国南海断续线通常被赋予多个层面的法律意义,除根据一般国际法和《公约》,中国对断续线内的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并对相关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外,断续线最重要的法律涵义在于其是一条岛屿主权归属线,即中国根据一般国际法(而非《公约》)对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主权。由于菲方和仲裁庭都认为仲裁庭不对主权问题行使管辖权,且菲方诉求标的限定于断续线内南海海域中国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仲裁裁决不得明显或暗含地对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拥有的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权产生任何影响,否则就属于越权裁决。

其次,菲方没有要求仲裁庭根据一般国际法判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是否有效,只是要求裁定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海域的相关权益主张是否符合《公约》,所以也就不存在仲裁庭会否定断续线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的说法。仲裁庭对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裁定只能是依据《公约》,仲裁庭没有权利按照一般国际法对断续线合法性进行判定,否则就超出其授权。另考虑到“断续线”先于《公约》颁布,按照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仲裁庭更不能用不调整主权事项的《公约》来判定核心属性为岛屿主权归属线的“断续线”的有效性。

第三,仲裁庭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第399段再次确认菲第2项诉求无关主权或海洋划界,而是关于南海海域海洋权利的来源(sources of maritime entitlement)和《公约》作用的争端。同时,仲裁庭认为菲方第2项诉求直接要求其确定中国在南海的任何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合法性。考虑到此项诉求不具有先决性,仲裁庭决定将菲方第2项诉求留待实体裁决部分一并审理。仲裁庭的认定再次确认其无权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主权主张部分进行裁决。

综上,仲裁庭在实体部分的裁决如果影响到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就属于越权裁判,越权的裁决属于无效裁决,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因此,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不会违背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超越其权限根据一般国际法判定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的合法性。但是,考虑到仲裁庭先期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中,为扩大管辖权而将主权问题与海洋权利分开处理的非法先例,不排除仲裁庭继续使用这一伎俩,通过判定某一海洋地形地物不具有岛礁法律地位的方式,否定中国对部分南海岛礁原已拥有的主权,甚至越权根据一般国际法裁定断续线的合法性,这将是有关断续线裁决的最坏状况。对这种越权的、非法无效的裁决,中国当然不会予以承认。

对于菲方第2项诉求提出的涉及中方对断续线内海域所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部分,由于中国官方层面从未在未提及岛礁主权的情况下单独对该海域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提出主张,更未提出要超出《公约》限制对其享有主权的岛礁主张更多的任何此类权利,因此不清楚菲律宾认为中方主张的哪些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出了《公约》的范围,也很难判断仲裁庭会拿什么作为中方主张的权利来进行判定。此外,中方根据《公约》第298条对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权利”的争端做了保留,仲裁庭可能会对此作出考虑,排除对断续线内历史性权利的管辖权。

当然,同上,从最坏考虑出发,不排除仲裁庭将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分开处理:一是继续使用将岛礁主权归属与岛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分开处理的方法,通过判定某一海洋地形地物不具有完全岛礁法律地位的方式,以该地形地物不具有专属区来变相剥夺中国原本根据岛屿主权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是完全不考虑中国根据第298条提出的保留,也不顾及《公约》在有关海湾(10条)、直线基线(15条)、专属经济区(59条)、群岛水域(46条、51条)和争端解决机制(298条)等相关条款多处提到,历史性权利和既得利益应受尊重,判定中方关于“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公约》甚至是一般国际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许多判决为国际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作为经典案例为国际法学界所称道和尊重。国际仲裁作为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准司法方式,理应为国际法的发展贡献积极力量。在先期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中,本案仲裁庭已经超越权限做出了许多违反国际法的决定,不排除仲裁庭沿用同样逻辑继续一错再错,做出以上所列最坏情况的裁决,这将构成对国际海洋法的完整性的直接破坏,必将导致国际海洋法的碎片化,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作者:赵一水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研究员

深圳卫视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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