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发展、挑战与前瞻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陈美诗| 发布时间: 2021-04-08 | 阅读数:

2021年4月6日下午,“海洋法的发展、挑战与前瞻国际研讨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B138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是法学院国际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际研讨会的分论坛,献礼百年校庆,旨在运用中国法治话语,构建学术交流平台,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和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邀请了来自中国外交部、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办公室、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等100余位国内外官员和专家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方青教授主持了开幕式,介绍了与会嘉宾,并对他们多年来给予厦大法学学科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厦门大学副校长邱伟杰发表致辞,希望通过举办本次研讨会,加强国内外法学学者的沟通交流,进一步促进厦门大学法学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

海洋法论坛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主持。他首先向来宾表示热烈欢迎,介绍了厦门大学海洋法学科的发展建设历程与取得的成绩,对社会各界的支持表示感谢,并介绍了主旨演讲嘉宾。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贾桂德司长发表了题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及中国主张》的主旨演讲。他在演讲中指出,海洋技术革新和自然环境变化对海洋法发展提出新要求。当前,深海远洋立法深入推进,南北两极规则制定活跃,海洋可持续发展“软法”影响力与日俱增,新兴海洋问题受到各方热议。准确把握新时代海洋法发展方向,需要平衡海洋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协同增效,处理好海洋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中国倡导坚持多边主义,推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携手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主旨发言结束后,进入第一个议题:“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由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前委员吕文正研究员主持。

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迈克尔•洛奇Michael Lodge)做了题为《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的‘区域’制度的新发展》的演讲。他在发言中指出,在过去的25年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重点一直放在勘探和收集和分析数据上,以便更好地了解矿产资源的质量和深海环境的性质。为了能够转向开发,需要做五件事:了解海洋环境和采矿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了解资源潜力、技术、投资和开发规章。有关开发规章的工作始于2014年,开发规章草案由107个条款、10个附件和4个附录组成,目前正由理事会审议。开发规章草案中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财务问题、环境问题和企业部问题,期待通过对话和谈判进程解决这些问题。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前副庭长,国际海事法学院教授、院长大卫•阿塔德(David Joseph ATTARD)做了题为《当代国际海洋法面临的挑战》的演讲。他在演讲中强调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前面临的挑战:从公约相关条款不足以应对1982年后事态发展的现状,到对海洋的全球环境威胁。随后探讨了海洋法在执行国际海事条约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而产生的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张海文博士做了题为《无人智能技术应用对海洋法带来的新挑战》的演讲。她在演讲中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应用与快速发展,智能化船舶和设备在军事和民用领域的巨大应用价值与广阔发展前景正在逐渐显现,划时代地改变了人类海洋活动方式与形态,对航行安全和海洋法律秩序产生深刻影响。有关智能化船舶的管理和立法问题将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一个新热点,制定智能化船舶国际规则的进程或许是缓慢的,双边安排或者区域性多边安排或许会很快出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教授对本议题的三位嘉宾的演讲进行了评议。他指出,海洋法领域出现了新的研究对象,迎来了新的变化与挑战,非法捕捞对海洋环境生态的破坏、海上难民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注意。关于人权与海洋的交叉问题领域的国际立法,尚不足以完全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此外,海洋法中的参加者发生了变化,例如“区域”开发中出现跨国企业与金融组织,以国家为主体的海洋秩序中如何和谐地表达这些非国家主体的立场与诉求值得思考,关键措施是加强海洋法人才的培养,将责任意识贯穿其中

第二个议题是“国际海洋法的前瞻问题”,由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中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华盛顿特区)吴士存院长主持

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司副司长弗拉基米尔•贾瑞西(Mr. Vladimir Jares)做了题为《国际海洋法的前景》的演讲。他在演讲中谈及联合国在国际法领域,尤其是海洋法领域的一些短期和长期的目标。他介绍了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的工作,例如为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支持等。另外,他还对各国际组织、部门间的合作协调进行了介绍。

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法学院教授、前院长王大海(Warwick Gullett)教授做了题为《让国际航行变得绿色?特别敏感海域、强制引航、航行管理以及澳大利亚的实践》的演讲。他在演讲中指出,一些用于提高国际航行环保效能的国际或国内层面的措施已得到推行,其中包括:控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中的其他措施,改进建造标准和运行效率,港口国管制措施的发展,以及停泊实践的进步。在此基础上,他介绍了澳大利亚在特别敏感海域(PSSA)的现有实践安排,包括强制引航和航行管理制度。以此为例,他建议在海洋航行领域可采取更高的环保标准,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教授做了题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域外管辖权的范围:案例法的最新情况》的演讲。他在演讲中指出,在梳理了以往案件后会发现,以往案件主要是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的范围之争,而近期的“北极星号”(The M/V “Norstar”和“艾瑞克·莱谢号”(The “Enrica Lexie” Incident案,则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完全与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无关的事项行使立法和执法管辖。与此相关的条款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第92条和第97条。其中,第97条的专属管辖应解释为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另外,针对第87条和第92条是否包括立法管辖,第92条是否使《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变成例外,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利江教授在评议时,首先肯定了议题二的设置形式。三位发言人分别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海洋环境和专属经济区问题上做了精彩发言,发言内容互相联系,合理得当。朱教授特别提及王大海教授的演讲,认为王教授介绍了澳大利亚在特殊敏感海域的具体实践安排,内容翔实充分。但朱教授同时提出,就澳大利亚有关特殊敏感海域的国内实践,能否适用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还需要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特殊敏感海域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最后,朱教授赞赏了张新军教授的演讲,并借由此,介绍了由宁波法院审理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典型案例。

最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各位嘉宾参加了在模拟法庭举行的论坛闭幕式。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肖桐、童凯

审核/董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