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欧洲国际海洋法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1-10-16 | 阅读数:2021年10月14日-15日,由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和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和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四届中欧国际海洋法研讨会”成功举行。
10月14日下午,会议在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主持下开幕,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潘新春先生、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在线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中国、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南非、瑞典、比利时、瑞士等国家以及非洲、东盟和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专家学者共200余人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围绕“海洋科技与海洋法的发展(New Developments of Marine Technology and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这一主题,共对四个议题展开了为期两天的研讨。
议题一“无人水下航行器”(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s)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主持。德国亥姆霍兹海洋研究中心(GEOMAR)物理海洋研究团队主任Martin Visbeck 教授做了题为“数字海洋-用机器人平台数据观察海洋的新机会”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海洋数据对人类社会的繁荣发展所具之必要性并从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说明海洋数据的重要性,继而提出从2021年到2030年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发展海洋科学的关键十年,并提出这一时期的任务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完成海洋科学研究方式的变革,例如海洋观察和价值信息在不同领域的传播应用、集成式海洋观察体系、海洋观察自动化平台和未来海洋机器人化的观察体系等。接着,德国汉堡大学Alexander Proelss 教授做了题为“海洋法和自动船舶:哪种类型的无人海航工具属于船舶?”的报告。在介绍了航运业对经济的重要作用、航运业所面临的竞争及安全问题等背景信息之后,Alexander Proelss 教授对国际海洋法下的“船舶”定义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此分析了未来对无人水下航行器的应当如何进行立法规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的刘丹副研究员做了题为“论国家管辖范围内无人潜航行器的国际法规制”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技术发达国家无人潜航器的应用与研发的历史,继而根据无人潜航器的操作方式探索其多重性质的法律地位,最后评估了无人潜航器的技术发展对未来海洋法、国家豁免和武装冲突法等国际法领域的影响。武汉大学吴蔚副研究员做了题为“无人船的法律性质及中国实践规制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从无人船舶的法律性质入手,通过介绍中国实践、法规及治理情况,进一步提出建立无人船立法监管框架的构想。中山大学法学院黄瑶教授及林兆然博士做了题为“无人海上系统的海战法律问题”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从使用武力法和涉及武力的(反)措施的角度研究无人海洋系统的军事利用问题,继而分析了在海战中无人海洋系统可以使用的战争手段、方法以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最后探讨了在海上武装冲突中,国家根据海战法使用无人海洋系统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议题二:“水下文化遗产”(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林蓁副教授主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与紧急情况实体部门主任、《1970年公约》秘书处负责人Lazare Eloundou Assomo做了题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1年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因掠夺和商业开发给水下文化遗产带来的威胁,继而提出针对这些威胁与挑战,国际社会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在分析了国内立法并不能完全覆盖并保护规制所有海域内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之后,该报告介绍了UNESCO制定这一公约的必要性及其作用。纳尔逊·曼德拉大学博士后研究员Elena Perez-Alvaro做了题为“水下文化遗产:政策,法律和道德”的报告。该报告首先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比分析了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接着介绍了水下文化遗址及文物对价值与需求各不相同的群体的意义。最后,该报告探讨了保护和利用水下文化遗产的可能性。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马明飞教授做了题为“‘区域’内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为视角”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随着“区域”内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水下文化遗产被发现,因此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其次,针对《“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对上述问题的处置指出该草案在这一问题上的突破及不足。最后,针对上述不足分析指出完善思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郭冉教授做了题为“论我国对沉没国家船只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的报告。该报告在介绍了我国管辖水域内有大量国家沉没船只的情况的背景下,介绍了我国针对沉没国家船只的法律规制,并分析了在现有立法下应当如何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钟慧副教授做了题为“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讨论了现行国际法为保护争议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提供的法律保护以及其各自针对这一问题的效力,继而对国际社会中针对这一问题的合作实践的先例进行了介绍并呼吁各国加强合作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锐达参与了讨论,就这一议题做了题为“国家间解决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背景、所有权条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的报告。该报告从现有的国家间处理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的双边和多变条约入手,分析目前针对水下文化遗产存在的所有权主体,最后提出我国作为水下文物大国,应当借鉴现行国际水下文化遗产条约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条约结构并完善相关的国内立法。
议题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由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罗刚副研究员主持。意大利热那亚大学教授Lorenzo Schiano di Pepe做了名为“地中海地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的消失:以亚得里亚海为例”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因地中海地区长期未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导致地中海大部分水域属于公海及克罗地亚在亚得里亚海建立专属经济区的背景,继而讨论了针对地中海地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的消失这一情况,为保护该水域内生物多样性应当如何进行有关法律规制。瑞典世界海事大学笹川和平全球海洋研究所所长Ronán Long教授做了题为“达成共识:就生物多样性及欧盟问题谈判一项新条约”的主题报告。该报告从欧盟及欧盟成员国的视角出发,通过介绍欧盟在谈判相关国际条约的作用,探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谈判制定BBNJ国际协定的可能性及必要性。上海海洋大学唐议教授做了题为“包括MPA在内的公海ABMTs全球立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OSPAR实践为借鉴”的报告。该报告以OSPAR和NEAFC为例,探讨了包括MPA在内的公海ABMTs实践运作。针对先行实践中的不足及缺陷,提出应当建立一个全球合作与协调结构,并对如何建立该机制展开了分析讨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苏金远教授做了题为“BBNJ谈判中的‘毗连性’学说”的主题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毗连性”学说是产生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之一,并不构成现行国际海洋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接着介绍了在BBNJ谈判中赋予其“法律原则”的地位将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当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中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可产生跨界影响时,毗连沿海国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妥善顾及;就具体程序而言,毗连沿海国应有权通过事先通知和磋商等措施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内的划区管理工具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估。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张继伟研究员做了题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与配套制度探讨”的报告。该报告首先分析了BBNJ谈判中EIA议题的焦点问题,其次阐述了未来新环评制度可能对海洋活动造成的影响,最后提出需要关注的BBNJ环评关键技术领域和支撑配套的制度。
议题四:“国际海底区域”(The Area)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讲座教授Warwick Gullett主持。Klaas Willaert博士做了题为“深海采矿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适当考虑还是结构性忽视?”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机制,继而介绍了目前可能会造成发展中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并分析指出为达到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之利益的目的应当如何继续完善针对国际海底区域采矿的保护机制。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张丹副研究员做了题为“‘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定:进展、问题及前景”的报告。该报告首先回顾和总结了《“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开发规章)及配套标准和指南制定历程及进展。进而分析开发规章制定面临的形势及主要问题并介绍了中国参与开发规章草案及标准和指南草案磋商情况。最后,针对优化开发规章及配套标准和指南制定提出了具体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周江教授及其博士生向伦参与讨论并做了题为“国际海底区域环境补偿基金的设立与制度架构”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保护屏障作用。其次从环境补偿基金的法律和理论基础分析这一制度应当具有补偿承包者和担保国的责任缺口、具有基金高效率运作、补偿相对容易获得、足以覆盖海洋环境因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遭受的损失等特点,继而指出目前《"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有关环境补偿基金的规定的不足。最后,针对上述提出的不足分析国际海底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国斌博士做了名为“迈向里程碑: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评析”的报告。该报告首先介绍了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制定国内立法之必要性。其次介绍了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深海法》”。最后,该报告在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对《深海法》的价值与不足展开了评析并对其中不足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10月15日下午,第四届中欧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圆满落幕。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罗刚副研究员代表会议主办方致大会闭幕辞。他首先对会议内容做了简要总结并对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此次会议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自2016年6月至今,中国-欧洲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已成功举办四届,欧洲发言人来自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瑞典、比利时、瑞士等国,中国发言专家来自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等高校。为应对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新发展和新挑战,本次研讨会聚焦学术前沿动态,汇聚各领域专家,打造国际一流平台,为来自全球各地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学习交流机会。
图/童凯 融雪
文/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