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宁教授做“国际海底管理局与‘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制度(1994-2021)”主题讲座

作者: 陈美诗| 发布时间: 2021-11-27 | 阅读数:

2021年11月23日(周二)9:00-11:30,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讲座教授张克宁在线为大家做了题为“国际海底管理局与‘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制度(1994-2021)”的讲座。本校及国内其他高校师生100余人参加此次讲座。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主持,南海研究院董世杰助理教授担任与谈人。

张教授首先介绍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可燃冰、稀土这五种主要海底矿产资源及其主要分布情况,指出海底矿产资源具有巨大潜在价值而目前“区域”内的勘探开发活动存在不足。

随后,张教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4年《执行协定》分析了“区域”内的法律适用,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介绍了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的主要机构: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以及大会和理事会下设的财务委员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张教授还援引了2019年海管局秘书长Michael W. Lodge在海管局成立25周年之际的讲话,来强调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四大职能:管理(MANAGE)、保护(PROTECT)、促进(PROMOTE)、共享(SHARE)。张教授还介绍了中国在海管局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紧接着,张教授深入分析了海管局的立法问题。他结合《“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依次介绍了三种海底资源的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勘探合同区域面积及其放弃、平行开发制度,以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与理事会在核准申请中的程序性事宜。他结合海管局第25届理事会会议介绍了处于谈判之中的《“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核心议题: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财务和支付机制、企业部。他强调《“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第七部分“开发合同的财政条款”存在较大争议,企业部运行也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张教授还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了细致解读。同时给大家了介绍了海管局关于惠益分享及环境赔偿基金的最新研究报告。

在讨论环节中,就与会师生提出的:关于开发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考古或历史意义的人类遗骸、文物和遗址”保护的讨论的最新进展,海管局未来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当某些国家不遵守平行开发制度进行开发时,海管局应当如何进行监管,特别是能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开发“区域”内矿产资源,是否有必要考虑生态系统;如何平衡《开发规章》与BBNJ协定之间关系;如果瑙鲁率先提出开发计划申请,海管局是否可以根据《执行协定》启动“两年期规则”;对于某些国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的“岩礁”主张200海里甚至超过200海里大陆架进而侵犯“区域”面积的行为,海管局应如何应对等问题,张教授逐一进行详细解答。

张教授在讲座中展示了许多实物照片和科学数据,并结合个人丰富实践经验,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对海管局与“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制度进行了系统介绍。张教授思路清晰、视野开阔,整场讲座内容丰富、深入浅出,既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又有对历史的回顾与对未来的展望,加深了广大师生对海管局与“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制度的理解。



文/鄢攀曲

图/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