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讲坛第15讲|王金鹏:BBNJ协定与“区域”及极地法律制度:不损害与促协调
发布时间: 2026-09-11 | 阅读数:2026年9月10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金鹏教授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BBNJ协定与‘区域’及极地法律制度:不损害与促协调”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南海研究院徐鹏副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周琛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南海研究院董世杰助理教授与谈交流。

本次讲座聚焦于BBNJ协定与“区域”及南北极法律制度的互动和协调问题。王金鹏教授首先介绍了BBNJ协定的制定背景与四大核心制度。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如何与既有国际机制协调是BBNJ协定生效后需持续应对的问题。接着,王金鹏教授解读了BBNJ协定中的“不损害”和“促协调”条款,并介绍了这两个条款在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中的具体安排。他指出,不损害既有法律文书、框架及机构(IFBS)是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促进体系一致性与协调性是积极作为义务,二者需在不同场景下寻求平衡。随后,王金鹏教授结合“区域”、北极、南极三大场景,分析了BBNJ协定适用中的实践冲突与协调路径。在“区域”层面,BBNJ协定已从风险预防、生物样品与数据分享、累积影响评价等方面对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制定的“开发规章”产生深刻影响。在极地层面,北极沿岸国倾向于通过北极理事会等既有制度管理北极事务,强调BBNJ协定不损害既有制度;而在南极条约体系尚未覆盖的空白领域,如南极生物勘探等问题上,BBNJ协定则可以发挥补充作用。最后,王金鹏教授指出,不同制度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他强调了稳定和常态的合作交流机制的重要性,各主管国际组织需要在“不损害”和促进“合作与协调”之间找到平衡。
在讨论环节,与谈人与学生围绕讲座主题积极进行提问交流,王金鹏教授作出了细致解答,讲座现场研讨氛围热烈,在场师生均表示受益匪浅。
图文/缪欣妍
审核/张璐
审定/董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