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国际法不能成为被愚弄的工具
发布时间: 2016-07-02 | 阅读数:2016-07-01
本期嘉宾
肖建国 外交部边海司副司长
傅崐成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
罗国强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主持人:南方日报记者 房珊珊
策划统筹:梅志清 洪奕宜
南方时事圆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298条规定,我国已于2006年提交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公约》附件七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而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仲裁案本质上涉及“海洋划界争端”事项。
来自国际法、南海问题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仲裁庭枉顾基本法律原则,强行建立管辖权,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不公与偏袒的现象,完全偏离第三方程序应有的公正立场与审慎品格。我方应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反对国际法成为被操作、被愚弄的工具。
伪造讼因是最大硬伤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提出13项诉求,后改为15项。2014年12月,我国外交部授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郑重申明,菲方提请仲裁内容实质是部分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解释和适用范围。菲律宾方面“包装”诉求,从国际法角度而言,避开主权争议,导致的是诉因缺失,成为一个伪造的讼因。
主持人:为什么说菲律宾提出的诉求实质是部分领土主权问题?
肖建国:菲律宾和仲裁庭故意绕开中国的声明,把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打包”成对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把岛屿归属问题转移到了岛屿所属的海洋权益上。在文明社会中,一个海上的地理特征物如果没有主权者或所有者那是毫无意义的,当且仅当其被冠上主权,它才能形成海洋权益。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法与其实践中,海岛礁石的法律地位与领土主权还有海洋划界问题是不可分割而谈的。
傅崐成:菲律宾在仲裁诉状中提出中国侵害其“主权性权利”,这个“主权性权利”指的是大陆架的权利。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某些岛屿是岛还是礁、拥有多少海洋权利,还称这些诉求与主权或划界无关。研究海洋法的人都知道,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即“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也就是说,脱离主权,不先行决定岛礁的法律地位,就去谈它有多少公里领海、有没有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没有任何意义。菲律宾不敢提“主权”二字,正是因为一提及就会被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整个南海仲裁案最大的瑕疵便是,这个讼因是一个伪造的讼因。菲律宾认为,这案子不涉及领土主权纠纷,但实际是涉及的;不涉及历史性所有权,实际也是涉及的;不涉及海洋疆界,实际更是涉及。对伪造的讼因不去掀开其真实面纱,这就是仲裁庭本身的失责。
罗国强:菲律宾“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的硬伤,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
仲裁庭完全偏离公正立场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初步裁决,裁决“中国在程序中的不出庭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对菲律宾多项诉求具有管辖权。从仲裁庭的诸多表现来看,它已偏离第三方程序应有的公正立场与审慎品格。
主持人:既然菲律宾的诉求包装存在明显瑕疵,为何仲裁庭还要强行建立管辖权?
傅崐成:《公约》298条说得非常清楚,只要涉及领域主权、海洋跨界,涉及历史性权利以及军事冲突的,都应该排除仲裁。仲裁庭罔顾基本法律原则,去错误承认管辖权,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学者对这种管辖权的裁决做法是不赞成的。
罗国强:仲裁庭先是将《公约》未明确排除的事项纳入管辖范围,然后再将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所声明排除的事项“保留至实体问题阶段”,这也就等于说,凡是菲方提出的诉求,仲裁庭有依据要受理,没有依据变着法子也要受理。对于前者作出初步裁决,对于后者则不作初步裁决,而是直接与实体问题一起审议并合并到最终裁决中。这是极为罕见的、主观倾向性极强的做法。
肖建国:仲裁庭对菲律宾采取了有偏向性的立场,一味全盘接受菲律宾的非法无理主张,充当了菲律宾的代理人,丧失了庭上的公平与正义之基础,完全偏离第三方程序应有的公正立场与审慎品格。
菲并未履行“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
2006年8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实际上,菲律宾并未依《公约》履行“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国际社会需要国际法,但如果国际法被操作、被愚弄,这是我们强烈反对的。
文章来源: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6-07/01/node_11.htm
主持人:中国在2006年就作出“排除性声明”,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依据的是《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而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国际仲裁,成立的仲裁庭也声称是根据《公约》附件七设立的。这前后矛盾吗?
傅崐成:为什么《公约》给争端强制解决留了一道“后门”?因为国际社会公认,有些涉及海洋划界等四类争端无法用强制程序解决。菲律宾滥用《公约》权利,而一个临时性质、可能偏袒一方的五人仲裁庭扩权越权,将《公约》解释当成空话,这对国际法的权威、对国际司法机构的信誉都是巨大的伤害。全面正确理解《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关乎国际社会通过《公约》建立的平衡机制。
肖建国:根据《公约》第280、281、282和283条,强制解决程序有几项前置程序,分别是:用各方选择的方法解决问题,这种方法已经诉诸和用尽;关于条文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出现时,各方应当就此交换意见。中菲双方从1995年到2011年,至少有6项两国间的联合声明反复重申,谈判是解决两国间相关争端的途径。《公约》内提供的强制解决程序对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争端并不适用。
罗国强:在《公约》所确立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中,第283条“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十分重要。事实是,菲方并未就南海争端与中方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谈判;菲方与中方业已进行的关于南海问题的磋商内容,与菲方在仲裁中所提出的诉求极不一致;菲方也并未真正履行与中方交换意见的诉前义务。仲裁庭的初步裁决正是对《公约》283条款作了非常宽泛的解释——将中菲双方此前进行的关于南海的一般性磋商和沟通全部算作诉前交换意见的行为。
傅崐成:南海本身是有很多重叠主张的地方,重叠主张产生矛盾、产生冲突,需要国际法去解决纠纷,这是法律的常态,也是所有文明国家所面临的常态。国际社会需要国际法,但如果国际法被操作、被愚弄,这是我们强烈反对的。
罗国强:《公约》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权利”,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